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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思”状告“思而学” 法院:已侵权判赔30万

   2019-08-25 81
核心提示: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思而学)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令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
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思而学”)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令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30万元。

  去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学而思诉称:来汉调查发现,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思而学则辩称,“思而学”作为其机构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且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将“思而学”作为名称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武汉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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