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连市西岗区锦华街的刘大娘今年58岁,1997年她与丈夫离婚。两年后,她偶然遇到60多岁同样只身一人的于老师,刘大娘经常到他家帮助收拾家务,一来二去两人便产生了感情。
许多同学都劝她,你们俩都是单身,干脆结婚得了。刘大娘和于老师也都打心底里愿意在一起,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虽然于老师多次提出登记,但是碍于面子,刘大娘说什么也不愿意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就这样,两个人共同生活了8年,邻居都夸于老师有福,晚年能得到刘大娘的悉心照顾。
2006年于老师病逝,不久,刘大娘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于老师的女儿将她起诉,要求她腾退居住于老师的房子。于老师居住的是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房子,只有使用权。他的女儿认为,自己的父亲晚年雇用刘大娘当保姆,刘大娘才居住在自己父亲的房子中,现在父亲去世,双方的服务合同也自然终结,刘大娘在该房居住的理由也不存在了,应当腾退。
对于老师女儿的说法,刘大娘并不认同,她认为,自己根本不是于老师的保姆,而是于老师的妻子,双方共同生活了8年,只是双方均系再婚,不好意思办登记手续而已,这一事实邻居和于老师的早年同事、好友和学生都能证实。另外,于老师的女儿户口虽然是在于老师承租的房子中,但属于空挂户口,根本不在这个房子中居住。于老师去世后,自己继续承租该房,成了事实上的承租人。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诉争房子所有权系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管理公司,于老师女儿不是该房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无权要求刘大娘从该房中迁出。
记者感言:虽然官司胜诉了,刘大娘却高兴不起来,如果当时办理了结婚证,也就不会惹上官司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现法院认定刘大娘同于老师系同居关系,刘大娘作为于老师的共同居住人,在于老师因病去世后,继续交纳租金并在该房中居住,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交费义务,可视为同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实际履行了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