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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有了司法解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0日起实施。有关专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望改变目前网络“侵权易、维权难”问题。

欢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0日起实施。有关专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望改变目前网络“侵权易、维权难”问题。

无论是近年来风靡网络的各种“门”事件,还是众多网友津津乐道的“人肉搜索”,乃至各种网络“水军”、公关、造谣等现象,都对公民人身权益造成巨大伤害。而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却往往面临着起诉难、举证难等问题,对人身权等侵害很难提供具体的损害范围,只好忍气吞声。

对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为解决网络侵权案件起诉难的问题,司法解释一方面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侵权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让被侵权人难以确认被告。这是网络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说,“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规定,就是便于原告在技术上确定被告,从而展开诉讼、维护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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