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吴某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8034.8元。
2012年2月17日,被告吴某自感婚姻危机将至,想趁离婚前取走妻子的存款,于是持本人及其妻子李某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后取走了存款18000元。2012年7月12日,其妻李某取款不成,怒将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本金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向李某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18034.80元。自知理亏的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在赔偿了李某后,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支取的理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支取的存款本金及利息18034.80元,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给某银行新干县支行。
经调解,吴某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当场退回了18034.8元给某银行新干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