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在台湾地区 登记结婚
1. 台方先在台湾地区 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单身宣誓书公证五份(先要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誊本五份、身分证、印章、照片),要知道陆方的户籍所在地。
2. 约4-6周后,询问陆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是否已收到单身宣誓书,收到后,即可前往领取(须双方身分证,台方护照、台胞证)。陆方先办理好未婚证。
3. 到陆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询问指定体检医院(一般为市级以上医院),前往体检,一般为隔天取件,加钱可以当天领取(须带双方个人独照照片、身分证)。
4. 携带陆方未婚证及双方婚姻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单身宣誓书(须带双方个人独照及合照照片),再前往陆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证(须陆方身分证、户口本,台方身分证、护照、台胞证)。
5. 结婚证办理完成后,再到陆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健康检查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书,约4-6周后,会寄到台湾地区 海基会。
6. 台方去海基会领取公证书,再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同时申请户籍誊本,然后到移民署办理陆方入台手续。
三、台湾地区 人在大陆登记结婚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 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地区 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地区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 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 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