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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前夫再婚起诉变更儿子抚养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3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见下文
      10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变更儿子涂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涂某结婚。2008年10月2日双方生育儿子涂某某。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2月15日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涂某某的监护权归男方,由男方抚养成年,男方自愿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被告涂某与她人再婚,组建了新家庭。被告涂某因常年在外务工,儿子涂某某交由其父母照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于儿子的监护权问题协商一致,已充分考虑各方的生活、工作环境及对小孩抚养利弊。目前,原、被告就儿子的变更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吴某要求变更儿子涂某某抚养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抚养的四种相关情形之一种。
      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吴某要求变更儿子涂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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