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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

   2015-06-30 互联网网友69
核心提示:请阅读以下婚礼常识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其基本情况如下。
  1.1950年的《婚姻法》
  这部《婚姻法》既是对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适应建国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而制定的。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
  2.1980年的《婚姻法》
  这部《婚姻法》在重申了50年《婚姻法》中基本原则之外,又作了大量的修改与补充,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另外,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法也进行了有益补充。
  3.2001年的《婚姻法》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尽管未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但仍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
  第一,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比如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第二,对结婚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中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方面的概括性规定更符合科学发展。
  第三,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具体化了约定财产制度。
  第四,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具体列举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增设了探望权等。
  第五,增加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对家庭暴力、遗弃行为等的救助和处理,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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