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在台湾省内或出生在台湾,或定居国外、港澳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台湾籍(省籍)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缔结的婚姻,称为涉台湾同胞的婚姻。具体规定见于 《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l )管理机关。对于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的婚姻,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于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婚姻,其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婚姻登记关。
( 2 )登记办法。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确认合法后,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但必须持有指定的证件。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指 1979 年 1 月 l 日后来大陆定居的)须持证件: ① 定居后的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② 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薄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前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我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亦指 1979 年 1 月 1 日后)须持证件; ① 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 《 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 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 《 暂住户口证明 》 。 ③ 本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④ 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