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消息:5月26日上午10时,保靖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保靖县5·20单位秩序案情。
新闻发布会由保靖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黄益民主持,会议邀请县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叶明发布新闻,并邀请了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勇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5月20日,保靖警方快速出击,查处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当天上午9点,保靖县公安局接接到报警,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原钉子厂旁一工地上持刀阻工。接到报警后,保靖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事发地进行处置,并就整个事件展开调查。
经查,2011年5月20日,县商务局开始实施“梅花农贸市场一钉子厂公路工程”,工程承包给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队在施工至原县钉子厂前三岔路口,二月坡社区居民彭某某认为工程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不允许施工。2011年8月11日,县商务局将彭某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彭某某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行为。保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11年10月18日判决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西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裁定。2014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施工方进行施工时,彭某某及其儿子彭某,再次阻工。保靖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多方做工作,彭某某、彭某仍不听劝阻,而是从家中取出装有约为6公斤的汽油桶跑到施工方挖机上,将汽油倒在驾驶室外,手持打火机欲点燃,商务局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制止,被彭某某手持一把弹簧刀追赶。
彭某某、彭某二人无视法律法规,恣意妄为,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阻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警方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保靖县公安民警将二人带离现场,并依法作出对闹事的违法人员彭某某治安拘留10日,对彭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针对记者提问:当前,征地工作矛盾很多,保靖警方强制带走涉案人并给予处罚,其依据是什么?李叶明回答,彭某某、彭某二人案情不属于征地拆迁,他们是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已经通过县法院审理,州法院终审裁定的国土侵权和妨害侵权;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公安机关有警必出,坚决予以制止;保靖警方带走彭某某和彭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过县公安机关人员的调查,彭某某、彭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关规定,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的实施,是合法的。
针对记者提问:“520”案的关键是土地权属纠纷,请问本案涉案土地权属争议,最终确权结果是归属哪一方?保靖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勇作了说明:2006年10月13日,保靖代县长罗亚阳主持召开了当年的第10次县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争取日元贷款建设魏竹路农贸市场的问题。会议决定将岳阳中学旁25亩土地划作建设魏竹路农贸市场的用地。同年11月9日,县商务局依法取得了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为了打通市场的消防通道,2008年5月8日,县商务局与迁陵镇花井村签订了钉子厂征收协议,对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户分别进行了足额补偿。2009年6月26日,县商务局依法取得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为了解决彭某某与县商务局对该宗地的权属争议,2011年开始,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工作组对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宗争议地范围内原来确实有部分面积属于彭某某所有,当时彭某某家在该宗争议地上还修建了一个厕所。1985年左右,迁陵镇花井村修建涂料厂时,对该宗争议地进行了征用,对彭某某家修建的厕所进行了置换。上世纪90年代初,该宗地上的涂料厂改为钉子厂。显然,自从1985年左右村集体修建涂料厂之后,该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彭某某家所有了。
黄勇表示,梅花农贸市场消防通道用地四至界限明确、土地权属情况清楚、取得程序合法,土地权利人有权在该宗范围内进行道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