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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2015-06-26 互联网网友85
核心提示:请阅读以下婚礼常识
案情回放:
  张某(男)与李某(女)的父母商定让二人成亲,为此,张某父母给李某家送去了彩礼。但李某得知后,不同意与张某结婚,并退回了礼品。
  某日晚,张某伙同其朋友在李某回家的路上将李某拦截,并不顾李某极力反抗,强行把李某带到外地,强迫李某同意与其结婚。次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李某,并将张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父母给李某送去礼品后,李某不同意与其结婚,并退回了礼品,仍伙同他人强迫李某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与之相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婚姻自由予以保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具体就侵犯对象而言,该罪的行为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从本案看,李某的父母未征得李某本人同意,即答应张某父母的请求,要求李某与张某结婚,并且接受了张某家的彩礼,这显然是“父母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法》理论中,“父母包办婚姻”和送彩礼是受到排斥的,从来不以此表明当事人对该婚姻的同意;相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会将父母包办和接受彩礼认定为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事实根据。本案中,李某的父母不仅代替李某表态,而且接受了张某家送的彩礼,说明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李某为表明其拒绝与张某结婚的态度,将张某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张某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李某身体自由,强迫李某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李某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李某身体自由的权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目前,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只是个别现象。因为行为人只有直接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行为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仅仅停留在言语和态度上,并未使用暴力,则不构成该罪。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个别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作为烘托喜庆氛围的方式,这种习俗成为当地的一种风俗。对于这种抢婚习俗,不应当做犯罪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后,便纠集一些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这已不属前面提到的“抢婚习俗”,对于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抢婚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法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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