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的婚姻状况不尽相同,风俗习惯也有差异。为此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普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如新获维吾尔自治区在 1980 年 12 月 14 日通过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同时施行.其中有些规定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间题” ; “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等,体现了不同民族的特点。
我国婚姻法对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有些民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限制本民族和其他民族通婚。出现这种情况时,要本着尊重少数民族信仰和习俗的精神,按我国法律、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妥善处理。总的原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如果男女双方系不同民族结婚,婚后应互相尊重,生活中要互谅互让,子女属哪一个民族,要由夫妻自己协商解决,并听取子女本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