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女士:我与现在的老公均为再婚,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听说可以做一婚内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各自所有的房产永远属于各自所有,想请问律师,是不是如果不进行此协议的公证,那若干年后,那我们彼此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饶律师:你们无须进行婚内财产约定,更不用进行此项公证,你们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不发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们不特别约定各自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不会发生你所描述若干年后将各自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王先生:我是南京市六合区化工园内一家企业的员工,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应当于上个月月底到期。合同到期后,我仍继续在该公司正常工作。前天,公司劳资部经理告诉我下周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我问公司有没有经济补偿给我,他说没有。要我直接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就可以离开了。请问律师: 公司劳资部经理说法成立吗?
饶律师:不成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用工合同,并应当支付你三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