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网上有一个关于离婚的调查,主题是“什么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大的原因”,共有389人作了回答,其中夫妻性格不合感情质量差有159票,约占4l%,有婚外情人、包二奶有99票,约占25%。笔者作为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在今年所办理的近30个离婚案件中,有80%是因为第三者。而在我所主持的人生、婚姻与家庭论坛上,今年以来近3000个法律咨询中,有60%与第三者有关。
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情况,对于因为第三者导致夫妻离婚的,是否应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案例碰撞:该不该保护第三者
一个两年前的案例,影响非常巨大。
甘某与其妻结婚二十多年,两人颇有积蓄。但有一段时间,甘某偷偷在外与卢某同居,其间,还以卢某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5万元房款由甘某支付。后来,甘某与卢某的感情变淡,两人分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甘某的行为最终被妻子知道。最后,妻子原谅了甘某,还共同决定要回房子。他们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两人都作为原告起诉。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本案讼争商品房的经济来源5万元,虽是甘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积累,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甘某已将该5万元用于购房赠与卢某,且该房已公示登记为卢某的户名,表明该房已为卢某所有。原告主张该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而原告甘某以卢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是为了能够长期与卢进行婚外非法同居,应认定该商品房是甘某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人虽是卢某,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卢某取得该房屋是基于与甘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由甘某赠与的,因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卢某取得该房屋是非法所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甘某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收缴卢某的商品房,上缴国库。
这个案例在普通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很多人认为应该支持甘氏夫妇,谴责卢某以第三者身份攫取不义之财。一些网友在网上留言,认为有的第三者的财产是从男人身上取得的,而男人又是拿与合法妻子的共同财产去送给第三者,损害的是合法妻子的利益。一个叫李劭强的作者认为,本案中的第三者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奶,二奶的“财产权”无外乎是个人财产和男人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其个人财产,只要合法,法律当然保护。关键是那些男人包养她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吗?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是需要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试问包二奶的人能让他的妻子同意他对二奶的赠与吗?保护二奶的财产权,就意味着包二奶的男人可以恶意开支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意味着作为真正受害者的妻子要把与丈夫苦心经营的血汗钱拱手相让,拱手相让给那个伤害她、破坏她家庭和睦的女人。这对于拥有合法地位的妻子公平吗?
当时,作为离婚网的首席主持律师,看到网友们的激烈反应,我也曾撰文发表看法。我认为本案中甘某的赠与行为和卢某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无权处分不是他所有的东西,而对共有物的处分却是有权的。在本案中,用于购买房屋的5万元钱是甘某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甘某用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赠与卢某是一种有权处分。夫妻一方任何时候都有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只不过如果一方处理共有财产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不同意,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半属于他/她的份额。所以,根据共有原则,甘某处分共有财产时对妻子的权益造成侵害,此时妻子的权利相对人是丈夫甘某,而不是二奶卢某。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甘某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法院驳回甘氏夫妇向卢某索要房屋的诉讼请求,房屋上缴国库的判决,不仅侵害了依法受赠人卢某的合法权益,更是侵害了无任何过错的妻子的合法权益。
焦点透视:
可不可以告第三者
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目前还都没有对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做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而只是把它们当作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赔;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四川省郫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的第一例重婚案,被告李丽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原告肖梅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据了解,原告肖梅与任君(另一被告,也构成了重婚罪,在逃)于198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然而好景不长,1999年,任君认识了李丽,两人很快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后公然开始同居,对外宣称夫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梅与任君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丽明知任君有配偶,仍与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肖梅的人格利益,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李丽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因此酌情做出以上判决。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阿莉与阿峰结婚5年。在这5年中,阿峰时常与一个叫梅的女人到宾馆开房,并将两人的亲密行为拍摄下来。没料到录像带被阿莉发现。阿莉气晕了,向法院起诉梅和阿峰,要求两人各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但不要求与阿峰离婚。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阿莉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同是告第三者,会得出不同的判决呢?从两个案例可见,只要构成了重婚,那么是可以告第三者的;如果仅是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就无法依据新《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除非离婚。所以即使发生了以上情况但没有离婚,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且,从理论上讲,无过错方依据新《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其配偶,不应包括与其配偶形成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这是因为,《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能约束与婚姻家庭关系无关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