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婚讯: 读者沈先生最近来函,称自己是外地人,在上海上的大学。大学期间,他找了一个女朋友,她家里条件比较好,而且她父母因为沈先生为人老实,很喜欢他。因此毕业后,他们就一起商量结婚的事,决定先订婚。在上海,结婚的第一件大事是要有房子,但是上海房价太高,沈先生家境不是很好,拿不出那么多钱来。于是其女朋友的父母决定出钱给他们买婚房。后来他们在某区看中了一套二房二厅的房子,总价为88万元。其女朋友的父母决定出资80万元,剩余8万元想贷款。
沈先生父亲知道这件事后,认为根据其家乡的风俗,结婚时本来就要给女方家彩礼,于是就把家里的积蓄拿出来,又东挪西借凑出8万块钱,这样就可以不用再贷款,当然也可以作订婚彩礼。可订婚后不久,房子还没有去买,由于沈先生所在的公司进行人事调动,沈先生要被派往外地工作。沈先生觉得这个工作对其将来的发展很有利,不愿意放弃,但女朋友和她家里人都不同意沈先生去,于是沈先生和女朋友就这件事有了分歧。女朋友就觉得沈太固执,不愿让步,随后就向沈先生提出分手。沈先生想分手可以,但要把沈家出的彩礼还给他。可女朋友不同意,说这彩礼是沈家自愿给的,不是她要的。沈先生想请问律师,这8万元的彩礼他可以要回去吗?
本刊坐堂律师、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分析本案后认为,本案虽与买房有关,但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送出后是否还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是我国几千年形成的婚嫁习俗,也称作“聘礼”,是指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有的是索要彩礼的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如对方不满足相应的条件就不结婚。有的则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与礼物,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可见,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就本案来讲,沈先生和他女朋友恋爱期间,沈先生家一次性给付彩礼8万元,就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现在两人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按法律规定,沈先生女朋友收受的8万元彩礼应当返还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