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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零售鞭炮,最高罚款五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8  浏览次数:108
据了解,《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符合燃放条件的区域,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重大节日和全市性庆祝、庆典活动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财神节当天,虽然有不少市民意识到了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没有燃放烟花爆竹,但从17日下午6时开始,烟花爆竹的燃放迎来一个小高潮,爆竹声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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