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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先使用 惩罚配套是关键

   2014-09-01 IP属地 四川67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很明显,如果明星等广告代言人在未使用的情况下,便贸然为某种商品或服务代言做广告,为其叫好、大唱赞歌,并向消费者做推荐,那么,即便该商品或服务完全没有问题,该广告本身也是不真实的,同样涉嫌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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