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陈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一份宴会合约书,约定于当年10月28日在该宾馆二楼江南春宴会厅举办婚宴。不料宴请宾客当天,宾馆一名已故职工的家属跑到宾馆,就该职工服毒自杀一事找领导询问原因。陈某诉称,他们在迎宾时,突然有群不明身份的人拦住宾客,且有人抬着遗像哭闹,并围住新郎新娘,导致婚礼延迟,令他们在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故要求宾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陈某不同意支付餐饮费。
宾馆方面则表示,陈某的陈述夸大了事实。实际情况是,宾馆的一名已辞职员工,出于某种原因喝了毒药来到宾馆。尽管宾馆方当即实施抢救,但该辞职员工仍抢救无效死亡,其医疗费均由宾馆垫付。死者家属在陈某举行婚宴当天,来到宾馆要找领导询问原因,并不存在围住新郎新娘的情况。且陈某举办婚宴在二楼,而死者家属当时是在底楼,持续时间最多五六分钟,并未造成婚礼推迟。即使陈某说的情况属实,也与本案无关,不能以此拒付餐饮费。
法院认为,陈某与宾馆之间的合同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陈某确认尚欠宾馆餐饮费33815元,显属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宾馆要求陈某支付所欠餐饮费的请求。对陈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