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是张先生喜结良缘的好日子,他提前一个月在江都市大桥镇某大酒店预订了25桌酒席,预交定金1000元,酒店方向张先生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约好婚宴当天可以凭此定金收据抵冲酒席结账款。结婚当日,婚宴办得圆圆满满,满座宾朋兴致盎然,张先生非常满意。
席终人散后,张先生到前台结账时,发现事先放在口袋里的那张定金单据怎么也找不到了。对此,酒店方声称,他们出具定金单据上盖有专用章,明确表示“定金票据丢失,一切损失后果自负”,张先生不能提供定金票据,也就不能冲抵酒席结账款。而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确预付了定金,而且酒店方在开定金单据的时候,肯定留有定金单据底单,因此不能因为收据遗失就否认这笔定金。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无奈之下,急于脱身的新郎官张先生做出妥协,全额支付了酒席结账款。
几天后,张先生就此事向江都市消协大桥分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进行多次调查了解后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目前,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张先生给付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酒店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定金。最终,酒店方接受了消协调解,同意退还1000元定金并向张先生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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