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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将客户视频载到网上做形象广告

   2015-04-20 网络网友41
核心提示:见下文
欢庆婚讯:      婚庆公司将客户的新婚视频载到网上,被陈小姐以侵犯了肖像权为由要求支付公证费和赔偿1.5万元精神抚慰金。由于婚庆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删除及时且已经道歉,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婚庆公司赔偿公证费1500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陈小姐通过虹梅南路上的一家婚庆公司举办婚礼,因婚庆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陈小姐很是郁闷。但过去就过去了,陈小姐在婚礼后便与心上人出国旅游度假。令其不可置否的是,当她从美国回来一上网,竟然发现自己的结婚视频资料已被婚庆公司发布在了网上。为固定证据,陈小姐于今年7月10日化1500元至公证处就婚庆公司在网络视频宣传中使用其两张婚礼照片进行了公证。之后,她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婚庆公司用其视频乱宣传,已侵犯了肖像权。故提出判令承担公证费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后经交涉,婚庆公司已在今年7月21日之前删除了上述视频。

  婚庆公司辩称,视频整个出现的时间只有2天左右,陈小姐在今年7月19日到其公司交涉后,就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且在陈小姐结婚当天,因车辆出现问题,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已经赔偿了2000元。在法庭审理中,婚庆公司承认视频未经陈小姐同意,系侵犯了肖像权,并就此再次表示道歉。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其肖像。从查明事实来看,婚庆公司未经陈小姐同意,在其宣传视频中擅自使用陈小姐肖像,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陈小姐为取证支出公证费1500元,应由婚庆公司予以赔偿。庭审中,婚庆公司已当庭道歉,且亦即时删除了相关视频。现陈小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庆公司承担了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后,陈小姐的的该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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