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09年11月,蔡伟以每瓶380元从义乌市场上购进48瓶“五粮液”酒,总金额18240元,后以每瓶41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查获时,共已销售41瓶,总价为18450元。因涉嫌违法经营,工商人员对此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消费者因假酒受损提出十倍赔偿金的问题也进入实质阶段。经查,本案中“五粮液”白酒确系假冒,认定该酒行出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存在欺诈故意。但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大部分酒已经消费,无法进一步确定该批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工商人员认为,此案难以适用《食品安全法》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规定,而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酒行退还贾女士购买14瓶五粮液酒款共计6300元,同时再向她赔偿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