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高成新 刘蓓)结婚当晚的视频因婚庆公司失误造成数据丢失,商家同意赔偿录像费可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店区消保委几次协调双方未达成和解,昨天记者获悉,经张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维权专家顾问团研判点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婚礼视频数据丢失 赔偿达不成一致
1月28日,是张店李先生新婚大喜的日子。在此之前他与张店某婚庆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司仪、录像、会场布置等一条龙服务共计费用2800元,其中录像单项的费用为400元。婚庆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李先生也非常满意。由于当时临近春节,婚礼录像的光盘要等春节后才能制作完成。
春节过后,李先生到婚庆公司取录像时得知,由于录像师的失误导致婚庆录像的晚场部分数据丢失。李先生的新娘是东北人,老家很多亲戚不能来参加婚礼只能看婚礼录像,现在录像没有完整的记录整个婚礼过程,李先生非常气愤,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服务费用2800元,并进行精神赔偿。婚庆公司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但只同意退还录像部分的费用。由于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法律“出面” 象征意义纪念品有权要精神赔偿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约双方到办公室进行调解,李先生坚持要退还婚庆的全部费用2800元并要精神赔偿,婚庆公司表示最多赔偿李先生录像部分的双倍费用800元。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很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店区消保委启动了张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邀请张店区消费维权专家顾问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黄律师对投诉双方进行现场研判点评。
黄律师认为,婚庆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使新郎新娘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李先生要求婚庆公司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以支持。
投诉双方听过律师的说法后都表示信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庆公司退还李先生400元的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1600元,共计2000元。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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