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 邱女士:我和李某是同村的村民,从小一起长大,后来成了男女朋友。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住在了一起。由于结婚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一事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举办结婚仪式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认为领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法官陶家平:邱女士丈夫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从邱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尽管他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他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效力应该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他们在2004年后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该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邱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