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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次婚姻 老太骨灰该归哪个丈夫

   2015-04-15 网络网友70
核心提示:见下文

 

本报讯 有过两次婚姻的徐老太去世了,她的现任丈夫老刘和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杨展开了骨灰争夺大战。老刘要求小杨归还骨灰,但小杨置之不理,老刘一怒之下将小杨告上法院。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老刘要求小杨归还骨灰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小杨应支付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小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近期,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改判小杨支付老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双方索要骨灰

 

徐老太的一生经历了不少波折。虽然与前夫的感情很好,但前夫很早便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小杨是徐老太的小女儿。徐老太辛苦抚养两个女儿,到了女儿稍大一点的时候,与老刘再婚。晚年时徐老太自己经常住院,老刘的身体也很差,不能互相照顾,徐老太生病期间基本都是女儿小杨照料。几个月前,徐老太病故,小杨将她的骨灰与自己的亲生父亲安葬在了一起。老刘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求小杨归还骨灰,小杨不肯,于是老刘将小杨推上了被告席。

 

各有申诉理由

 

庭审中,老刘诉称,自己与徐老太再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曾约定购买墓穴同葬。徐老太去世后,小杨不仅隐瞒消息,连徐老太的追悼会、安葬等丧事事宜均未告知自己,小杨还拒绝自己将徐老太的骨灰安葬在生前选定的墓地。小杨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因此要求小杨将徐老太的骨灰交由自己安葬,并要求小杨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小杨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老刘隐瞒母亲病危、去世等消息。母亲生病时,老刘从不到医院探望。母亲去世前对亲友已作出口头遗嘱,要求身后与其前夫同葬。目前尊重母亲的意愿将骨灰与自己亲生父亲的骨灰合葬。

 

一审再审定案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徐老太病中和死亡后,由于原、被告自身的客观状况,导致双方对徐老太的看护与料理时间、精力的付出产生不平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不平衡不应妨碍双方就徐老太身后丧葬事宜进行协商。然而徐老太的骨灰已经安葬,将其迁离原墓地重新安葬,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习惯,老刘要求交还徐老太骨灰重新安葬的请求,不宜支持。但小杨应赔偿老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小杨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小杨的不当行为给老刘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但是,小杨在徐老太生前照顾较多,综合考虑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最终酌定小杨赔偿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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