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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变态男法院厕所性侵16岁少女

   2015-04-13 网络网友43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中国台湾网4月18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又现变态男性侵少女事件。台湾一名29岁的已婚林姓男子,在网络聊天室“钓”到一名未满16岁的女学生。林姓男子因身上没钱,竟多次带女生到台南市公厕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次还是在台南地方法院女厕。台南地院法官查出2人共发生7次性关系,一罪一罚,各处3个月徒刑,合并应执行一年,得易科罚金。被告不服向台南“高等法院”分院上诉,遭二审法官驳回,本案还可上诉。

 

据报道,2008年8月20日深夜,与妻子分居的林姓男子,通过网络聊天室认识了上初中3年级、未满16岁的A女,后改以电话联络,没几天就成男女朋友。随后在9月20日至10月10日,在A女离家出走期间发生7次关系,其中除2次在家里、一次到台南市饭店,其它4次都带A女到公共场所女厕,其中竟还有一次在台南地方法院。

 

家长提告后,林某在法院一再辩解不知A女未满十六岁,且是A女主动与他发生关系,意图逃避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的法律责任。

 

不过家长出示A女写给被告的信,其中有一段“我知道才16岁的我,未来会遇到更多事、更多人,我承认我快要爱上你”,加上A女也指证有告诉林某未满16岁,法官遂依妨害性自主罪论处林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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