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精神病多年,儿媳带着孩子独自生活。七旬老母眼见家中境况越来越糟,便代儿子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房产等。日前,和平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老人代理提起的离婚诉请。
本市男青年张某患有精神病,2000年与外地女子刘某登记结婚。起初二人感情较好,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张某病情逐渐加重并有强烈的自杀倾向,自2004年起一直住院治疗。长期以来,监护照顾张某的重担都落在其70岁的老母身上,没有正式工作的刘某则独自抚养女儿。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达到一级精神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7年,张母以张某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刘某,索要张某住院的医疗费。和平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虽然刘某无工作,但有劳动能力,判令刘某给付张某医疗费1万余元。
2010年2月,张母再度代儿子将儿媳告上法庭。张母诉称,儿子患病期间,儿媳很少来医院探望,也没支付任何治疗费和生活费;多年来为给张某看病母子俩已负债累累,如今挤在一间10几平方米的小屋里。张母认为,刘某对于残疾丈夫未尽妻子义务,但其居住的住房却为张某婚前财产,更是张某后半生治病、还债的唯一希望,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住房归男方所有,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
庭审中,刘某辩称其婚前不知张某患有精神病,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来丈夫病情加重、闹自杀、离家出走,她也受了很多苦;现孩子要上学,但因刘某的户籍仍在外地,孩子至今没有上户口。
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解决她们母女的户口问题,以便申请廉租房,并希望对财产依法分割。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男方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而无力尽家庭义务,女方对子女尽主要抚育义务;日常生活中,女方与男方家人产生矛盾并逐渐加深。现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虽然同意,但要求为其和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否则无力解决住房问题,但户籍问题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认为,目前原被告双方仅有一间住房,如离婚将有一方住房无法解决,因此尚不具备离婚条件,一审驳回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