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一对夫妇去某影楼拍婚纱照期间,太太晕倒被送往医院。先生向影楼店员借了1000元钱救急,事后却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影楼无奈拿着借据告到法院讨债。
据了解,2008年底,韩先生与韩太太到某家影楼拍摄婚纱照,当时韩太太有孕在身,身体不适,去厕所期间晕倒,后被120送进医院就诊。因韩先生没带钱,向影楼借款1000元,店员小美(化名,后离职)从账目中支出1000元并送到医院。韩先生写下一张借条:“今收影楼(小美)现金壹仟元”。
事后,该影楼多次追讨债务未果,无奈告上法庭,要求韩先生还钱并承担借款利息及涉诉费用。
被告韩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但递交书面答辩称,不欠影楼借款及利息。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亲自书写借据。借据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当权利人(原告)主张权利时,债务人(被告)理应返还,借据上括号内的小美,在事发时为原告的员工,其行为是代理原告所为,且原告事发当日的记账凭证也载明借款事实。故原告作为此债的权利人是正当的,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此款利息的诉请,由于借据上未作约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韩先生返还原告借款1000元,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截至发稿,该案已上诉至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