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我们老家有个非常有意思的说法,叫“先奸后娶”。
大约与时下流行的“奉子成婚”差不多的意思。总之,不是个褒义词。
如果仔细分析,你会发现特别有意思,为什么我们不鼓励甚至歧视婚前同居呢?
2003年9月6日,印度一名强奸犯强奸了一名19岁的医院护士,并残忍地挖出了她的一只眼睛。为了逃脱牢狱之灾,他竟然向印度法庭称自己愿意和这名女受害者结婚,从而使她免受“一生的耻辱命运”。当然,这也会使他自己逃脱司法惩罚。让人想不到的是:印度法庭竟然破天荒地同意了他的“结婚提议”。然而,这名强奸犯的“求婚”却遭到了那名受害女护士的一口拒绝,印度新德里一家法庭最终判处这名强奸犯终身监禁。(2005年5月6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发现了印度法官的一种思维,那就是鼓励强奸犯与被害人“私了”,以非刑化减少刑事犯罪。
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并非完全无道理。例如,一名男子违背女孩子的意志强奸了一名女子,但两人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感情,这个时候再以强奸处罚就不太适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在论及强奸与通奸区别时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该规定也成为强奸罪中惟一的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还是比较有道理的。因为事后的通奸已经使前面的强奸非罪化。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如此规定,使许多多次强奸而女方出于种种原因无法反抗、报案的色郎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如印度案例所述,对这种常见的未婚男女一次性强奸,后来双方要求结婚以求“非刑事犯罪化”的案件和理论,我们尚缺乏研究。
我们假设被害的女孩子爱上了强奸犯,我就要非他不嫁,我要求法院不判决他有罪;如果法院你判了他刑,我等他坐牢出来也坚决与他结婚。于是男子出来监狱结了婚。然后我们两公婆天天上访,“我们当时是闹着玩的,我都说不告了,凭什么你公安检察法院一定要认为是强奸?让我们一个背上强奸犯的罪名一个背上被强奸的恶名?”
这样的案件怎么样分析?没有人告诉我们答案。
为何法律禁止“先奸后娶”?
没有找到权威的解释,就我分析,此时的结婚容易违背女子的真实意志,造成“既成事实”,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对女性的“初夜”还比较看重的国度。因此,在立法价值上不提倡“先奸后娶”。
就我所见,法律上倒是更多“禁止相奸者结婚”的规定。也就是因通奸被限制离婚或受刑事处分者,不得与其相奸的对方结婚。
此规定源于9世纪的教会法,盛行于中世纪以来的一些欧洲国家。我国台湾民法中就有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的规定。
再往前推,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情投意合、都已成年而未成婚,仍旧要作为“和奸”罪处罚。唐律中规定无夫和奸罪,双方各处徒一年半;有夫通奸者各徒二年。据日本《令集解》所言,唐令中有关于先奸后娶应视为无效的令文。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南宋令文有“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的条文。元代也有:“诸先通奸被断,复聚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元史·刑法志》)可能是考虑到这样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没有这样的条文。只是规定未婚男女和奸,处杖八十。
“未婚男女和奸,处杖八十”,还有是点不通情理。
行文至此,我们发现:还是没有解决为何法律禁止“先奸后娶”的问题。
为什么呢?
期待明人指点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