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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转让需要双方同意

   2015-04-08 网络网友49
核心提示:见下文

 

本报讯 6月11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的黄其练律师接听并解答。

 

同居男女

 

不受法律保护

 

李小姐:若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小孩,是否成立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

 

黄其练: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以前,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提出辞职后

 

单位可不发当月工资吗?

 

李先生:我在某单位工作一年多,现在想辞职,单位领导说,如果我现在辞职,就不再给我发这个月的工资。单位这一做法是否违法?

 

黄其练:这一做法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押工人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须承担违约金,除非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

 

是否需要双方同意?

 

张女士:2007年10月20日,我通过中介公司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王先生,总价为130万元,首付70万元,其余房款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署后,我的丈夫得知此事,不同意出售房屋,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出售要经过他的同意。于是,丈夫起诉了我和王先生,要求确认我和王先生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他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房产的,需要双方同意方可,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本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由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的衡森飚律师接听热线电话:35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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