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隽通讯员余文吴春迎)离婚后,他们约定将名下的房子拿去卖,售价不低于32.5万元,男方拿12万元,谁料最后房子只卖了29万元。为此,两人为了钱怎么分打起了官司。近日,三明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08年,王女士与邓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拿去出售,售价不低于32.5万元,男方获12万元,其余归女方处理。
之后,两人一起找买家卖房,无奈最终以29万元将商品房出售。于是,王女士陆续给邓先生10.2万元,还余1.8万元不付了。为此,邓先生告到了法院。
永安法院认为,王女士与邓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最低售房价为32.5万元,虽最后卖了29万元,可这交易双方都同意,且两人此后并没有对原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补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再支付给邓先生1.8万元。王女士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
三明中院认为,两人虽然没有重新对离婚协议相应内容进行变更,可卖房是双方都同意的,由此产生的差价3.5万元,依公平原则应按照比例分担。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王女士应支付邓先生售房款10.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0.2万元,她还应支付5077元。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