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1月29日消息:于磊是一家婚嫁坊的业主,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2011年6月29日,于磊接下一对新人婚礼庆典的订单,将为简涛夫妇的新婚典礼提供服务,并收下定金1000元。
同年8月15日,简涛夫妇与于磊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2011年9月23日,简涛夫妇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于磊为新人提供婚礼庆典服务,服务费3900元;合同生效后,简涛夫妇在1日内支付总服务费的30%即1170元;试妆并与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清余款2730元;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170元。
合同签订后,简涛按约定补交了170元定金。可是,后来对于婚礼庆典的方案,于磊和简涛夫妇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虽不断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协商,依然难于达成一致的结果。即使如此,双方也都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就在婚礼举行的前一天,于磊还与简涛夫妇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而于磊说了一些带人身攻击的话语,令双方闹得不欢而散。第二天,简涛夫妇的婚礼庆典如期举行,于磊也按约定前往提供婚庆主持服务,却发现两位新人已另请他人主持婚礼庆典。
蜜月过完后,简涛夫妇要求于磊退还1170元定金,但于磊以二人违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不久,简涛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于磊双倍返还定金。
于磊在答辩和开庭审理时都提出反诉,要求简涛夫妇赔偿其损失3900元。于磊认为,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虽有分歧意见,可简涛夫妇事先没有告知他,擅自更换了婚庆主持人,违约在先,不仅造成了他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而且给他从事婚庆服务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涛与于磊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简涛与于磊签订合同后,双方为婚礼庆典方案协商未果,但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简涛夫妇的婚礼庆典如期举行,于磊也按时前往,但简涛夫妇已另请他人主持婚礼庆典。双方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未能实现签订合同目的,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
“简涛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于磊存在违约行为;于磊也没有证据证实是因简涛夫妇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他没有实际为婚礼庆典提供服务,已收取的定金应退还。”法院判决于磊退还简涛夫妇1170元,驳回简涛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于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