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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场婚礼新人和婚庆各有不满 双方对簿公堂没有"赢家"

   2013-01-11 462
核心提示: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庆典服务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而某婚庆服务部已经提供部分服务,因此收取的定金1000余元不用返还。

欢庆网1月11日消息:一对新人要举行婚礼,聘请柳州某婚庆服务部提供婚庆服务;举行婚礼时,却聘请另一家婚庆公司主持仪式。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庆典服务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而某婚庆服务部已经提供部分服务,因此收取的定金1000余元不用返还。

这对新人是阿威和阿丹(均为化名),他们原定在2011年9月举办婚礼。2011年8月,两人与柳州某婚庆服务部签订一份《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婚礼庆典服务的举行时间为2011年9月,举行地点为柳州市中心的某酒店六楼。随后,阿威和阿丹支付了1000余元定金。

阿威和阿丹说,按照合同约定,某婚庆服务部的老板郑某应当先安排他们试装、与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他们才在7日内付清其他余款。可是,郑某收完定金后,一直没有安排新人试装、与婚礼主持人见面,也没有提供婚礼策划,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

郑某则称,他收取阿威和阿丹的1000余元定金后,积极履行合同,“可是阿威和阿丹不断挑剔我提供的策划方案,还多次要求解除合同及退回定金”。

结果,2011年9月婚礼举行时,郑某来到婚庆酒店,却发现是另外一家婚庆公司在为阿威和阿丹提供婚庆服务,这才知道对方早已与其他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

随后,阿威和阿丹起诉,要求郑某双倍返还定金。郑某则提起反诉,称阿威和阿丹恶意不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这使他不但完全失去可以通过合同获得的劳务费用,还在婚庆业界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阿威和阿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婚礼庆典方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双方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阿威和阿丹的婚礼庆典如期举行,另请他人主持,郑某也按时前往;合同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阿威和阿丹没有证据证明郑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郑某没有实际提供婚礼庆典服务,已收取的定金应予以退还。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郑某退还定金1000余元。

郑某不服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调查查明,在婚礼举行前一天,郑某在与阿威、阿丹沟通的过程中,曾经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符。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阿威和阿丹在合同尚未解除且没有告知郑某的情况下,另行聘请第三人主持婚礼庆典,存在过错;同时,郑某对客户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存在过错。但是,郑某在事实上已经提供了一部分婚庆服务,一审判决他返还定金不当。

最终,柳州市中级法院改判驳回阿威和阿丹的诉讼请求。知情人表示,对于这起纠纷,准备结婚的新人和提供婚庆服务的机构都应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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