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下旬,消费者杨女士在东至县洋湖镇聘请某婚纱摄影店为其婚礼进行一系列的婚庆服务,包括婚礼当天现场录像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随后,杨女士支付定金2000元。
5月下旬,杨女士拿到婚礼录像,发现整个婚礼现场的录像只有短短3分钟,婚礼的大多数重要环节都没有拍摄到。杨女士立即与该婚纱摄影店进行交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该店以“摄影器材出故障”为由拒绝。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杨女士于11月16日向洋湖工商所申诉。
工商人员受理申诉后,认为“摄影器材出故障”并不是婚纱摄影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婚纱摄影店应事先为婚礼现场录像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摄影器材的调试、检修。婚纱摄影店事先未对整个婚礼现场录像做好充分准备,对婚礼录像缺失存在重大过失,婚礼现场录像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婚纱摄影店理应向消费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经调解,该店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