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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归属

   2015-02-09 361
核心提示:狗头金归属,新疆青河县牧民发现“狗头金”,它的归属引热议。有网友提出疑问,这块“狗头金”算不算文物?
狗头金归属
狗头金归属

       狗头金归属,新疆青河县牧民发现“狗头金”,它的归属引热议。有网友提出疑问,这块“狗头金”算不算文物?对此,青河县文物局工作人员说,所捡物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到底是国家的,还是自己的?

       围绕着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在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牧民所有的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就像之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的报道一样,它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狗头金就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在于,狗头金已经排除了文物属性。当地文物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正如有学者指出,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但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很明显的是,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更不能说,牧民拒绝将此狗头金交给国家,就涉嫌非法侵占罪。
 
  从狗头金归属的争议再联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乌木”归属的争议,其实质在于,到底允许不允许每个公民能心存一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有关“藏宝(富)于国”还是“藏宝(富)于民”的争议。不让公民不劳而获,让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贝都属于国家,满足了一些人的“家国情结”,但并非“藏宝(富)于国”一律就好,就像我们当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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