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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欺诈与诈骗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8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贸易日趋繁荣,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作为工具实施各种形式金融诈骗,因此信用证欺诈和诈骗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交易安全。
       欢庆网消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贸易日趋繁荣,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作为工具实施各种形式金融诈骗,因此信用证欺诈和诈骗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交易安全、破坏商业信誉、损害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毒瘤,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尤其是一些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隐蔽性强、技术手段熟练、善于利用制度和监管的“盲点”,规范难度大,这就凸显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和治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

       1月25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国资委《市场观察》杂志社联合举办的“新型金融欺诈与诈骗暨温州信用证系列案救济途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认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利用信用证诈骗和欺诈虽然存在区别,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利用信用证的交易规则,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银行或者他人为其开具信用证(包括提供担保),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情形,而且不能以开证行资产最终是否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害人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议付行等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视为被害人;至于利用合作协议骗取资金的行为可以考虑作为合同诈骗追诉。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应该查清案件事实,要加大追诉力度,严格执法,区分犯罪的手段和目的、数罪还是一罪的情况,充分利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信用证诈骗等犯罪行为,还要善于运用民事法律治理信用证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与会专家呼吁,对于国际贸易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应该建立外贸企业的资信档案,记录交易情况;国内开证银行业要严格审单,同业内资信和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共享,对于不能及时赎单的申请人留存记录,便于查询并通报;发现用虚假文件骗取信用证、虚假交易等开立信用证不能直接收回款项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各个部门要协同努力,做到提前预防、识别真假、治理违法、打击犯罪,维护诚信的信用体制,促进经济贸易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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