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秦子越申述视觉我国侵略肖像权 判赔211800元
原标题:女艺人申述视觉我国!法院判赔211800元
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艺人秦子越诉“视觉我国”侵略肖像权一案。因以为视觉(我国)文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视觉我国公司”)及视觉我国网站的实际经营方汉华易美(天津)图画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私行将标识“秦子越”的数百张相片放置其网站进行运用并公开售卖,构成侵权,秦子越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依据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需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法院提到,尽管对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业运用成为普遍现象,但对于大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大众一样的维护力度。
在申述时,秦子越称二被告在共同运营的网站中,未经同意私行将其数百张相片放置在网站中运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相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揭露售卖。秦子越以为被告侵略了其合法权益,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略。
对此,被告视觉我国公司辩称,其不是涉案图片的实践运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我国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汉华易美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不是以盈利为意图运用秦子越肖像,对其肖像的运用是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现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防止的展现,因此不构成对秦子越肖像权的侵略。
其次,汉华易美公司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明确授权图片的运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意图,防止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略。别的,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现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子越带来实践的损失。
一审:被告商业性运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属合理运用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著作的相关著作权,但在揭露展现、出售涉案图片时,因为上述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获得肖像权的许可。其次,原告秦子越作为大众人物,遭到大众和媒体的关注归于大众知情权合理领域,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大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日子场景,其肖像权则应遭到保护。而被告运用该些相片具有商业意图,不归于合理运用领域。
其次,网站明知该些相片中的人物即秦子越,仍出售该些图片,归于显着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峻损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运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以为,汉华易美公司商业性运用秦子越肖像的行为,不归于合理运用领域,侵略了秦子越的肖像权。
归纳该案相关依据,法院以为尚不足以证明视觉我国公司实践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践运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销、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