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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4-09-10 226
核心提示:当前,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由此引发的公路“三乱”问题屡禁不止。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对“症”下药,近日出台了《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全面启动全省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欢庆网消息:当前,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由此引发的公路“三乱”问题屡禁不止。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对“症”下药,近日出台了《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全面启动全省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执法职能大“整合”

重心下移至县级

根据安排,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将全面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直管县(市)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将仍由原所在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将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交通运输执法重心将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省辖市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

执法机构大“精简”

严禁罚款与经费挂钩

《意见》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将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意见》强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将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

关于人员安置问题,我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将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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