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比较公益性的,但是有的人在收养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后,如果在民政部门发现以前,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该如何认定?是认定登记无效还是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在判决中不应对登记的效力作出任何表述,而是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法院应认定为收养行为无效。
不管是哪一方出现虚假信息,这种收养关系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