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这方面比较的敏感,同时也是自己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怎样呢?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7、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9、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10、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11、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