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离婚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看看。
2012年1月开始,小真的丈夫经常以各种理由彻夜不归,小真怀疑是丈夫有了外遇。2013年4月丈夫面对小真的质疑承认自己确有外遇,而且明确告诉小真,他不会与小真离婚,也希望小真不要闹事自找没趣,对于小真的“青春损失”,他承诺会给予一定补偿。
《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以另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小真如果以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小真可以以丈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