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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如何宣告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但是在一些落后地区,为了亲上加亲还会出现近亲结婚的现象,那么近亲结婚如何宣告无效呢?
  
  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与支持。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无非是为避免因男女近亲结婚,将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的健康,给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后果。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事人讲,在经过多年后,若以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如果再行宣告婚姻无效,既不会达到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又将会给存有恶意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因此,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超范围。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在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都应是禁止的。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收养的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所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属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但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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