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婚庆处于一个繁忙的季节,最近有一对夫妇的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弄丢了,夫妇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就向婚庆公司索要精神损失费,最终新婚夫妇获赔3000元。
2012年10月15日,李永与王丽准备结婚,来到刘娟的婚纱摄影店拍摄结婚照,与婚纱店签订了套系金额1600元的摄影合约单,并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DVD的免费服务项目。婚礼当天,摄像师到李永婚礼现场拍摄婚礼全程录像,双方还约定一周之后,李永到婚庆公司拿光盘。可到了约定时间,李永前往婚纱摄影店取光盘时得知由于录像师的操作失误,他们婚礼的录像资料丢失了。李永认为婚礼是一生中的大事,录像资料的丢失对李永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随后将婚纱摄影店的老板刘娟告上法庭。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永夫妇二人在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与摄影店签订有摄影合约单,同时该店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婚纱摄影店即有按李永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李永的义务。但由于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李永夫妇美好婚礼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娟赔偿李永夫妇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