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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解除婚约女方被判还彩礼

   2016-01-07 网络网友71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原本已订婚,即将迎来婚礼的一对情侣却因生活中的小事多次出现矛盾,最后女方提出退婚,关于解除婚约女方需还彩礼事件,男方上告法庭。
  
  一年前,刘江和王梅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月后,双方都感觉很满意,便开始谈婚论嫁。2012年6月,两家为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刘江将礼金4万元、首饰等送到了王梅家里。订婚后不久,两人却常因小事发生摩擦,小打小闹不断。2013年1月,一番考虑后,王梅提出分手,刘江提出,退婚可以,但王梅要返还彩礼及首饰,并要承担因筹备婚礼而花费的2.8万元。面对刘江提出的条件,王梅拒不同意。刘江遂将王梅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刘江与王梅以结婚为目的建立婚约关系,其间王梅接受刘江彩礼及首饰,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江提出退回彩礼的要求后,王梅所收受的彩礼变成了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受财产利益,即形成了不当得利,其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刘江所提筹备婚礼的花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王梅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7月2日,兰州中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王梅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彩礼4万元及价值2.3万元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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