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中,对于是否将PE纳入监管,存在诸多争议。对此,基金业有关人士表示,“此前修改稿中对这一点进行了修改,但其实也只是调和了不同的意见,可执行性比较低。”
同时,业内人士还对“理事会型基金”提出质疑。在基金管理方式方面,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所以设理事会型基金。但所谓的“理事会”如何运作?理事又该 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理事会运作细节如何规定?理事薪酬由哪里支出?如果有投资者认为理事没尽到责任,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投资者是否能以之为主体进行诉 讼?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有待进一步细化。
会上,对于基金的销售机构资质以及需承担的责任,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市场上仍以 开放型基金为主流。此前,法律只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角色有一定的规范,却很少涉及销售方面。但销售机构角色越来越重要,甚至左右基金管理人。因 此,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近几年,虽然也陆续发放了销售机构的牌照,规定了其有反洗钱的义务,但法律层级比较低。因此,此次《基金法》修改,有必要 对销售机构的牌照申请条件以及其对投资者承担的义务,作进一步规范。如今,95%的开放型基金通过销售机构销售,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一旦发生风险,由投 资人直接找基金管理人,成本大,难度大。从这一点来说,需要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由《基金法》直接规定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妥。”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例如,基金公司高管(包括基 金经理)的准入资格、行为准则以及管理人如何做到勤勉尽职,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必须要托管,管理成本和效率如何衡量,对基金销售机构目前法律规范层级较低, 其法定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监管不严格等问题,该如何解决,等等。此外,还有基金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等各方面也存在一 些问题,都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