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结婚之前都要经历订婚,就要给女方准备彩礼。但是在订婚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这个婚约不能再继续下去,就会出现纠纷,最近就出现一起彩礼纠纷案引起了大家的讨论。
最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礼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梅、李芹返还给原告李云志彩礼157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梅系被告李芹之女。2008年12月,原告李云志和被告张梅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婚过程中,被告张梅、李芹按照农村习俗接受原告彩礼共计15700元,其中包括大见面4300元、传柬11000元、压箱礼400元。另外,被告张梅之父因病住院期间,原告给二被告1000元。被告李芹儿子结婚,原告给二被告1000元。原告李云志和被告张梅因产生矛盾后,2011年农历1月3日,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返还19000元,而被告只称只接受了原告彩礼4300元,不同意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李云志和被告张梅解除婚约后,被告李芹、张梅应当依法将接受的彩礼15700元返还给原告。关于在被告李芹丈夫住院期间和其儿子结婚时原告给付给二被告的2000元,系双方当事人订婚期间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彩礼。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9000元,本院支持15700元。
被告张梅以婚约解除造成其精神和物质损失,原告应负婚约解除的全部责任为由予以抗辩,不同意返还彩礼,但二被告并未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且该理由也不足以成为不返还彩礼的合法事由,故被告张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现在这样的事件很多,如果没有结婚的,彩礼是需要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