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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为续夫家“香火”同意假离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6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原本恩爱的夫妻,本来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延续夫家“香火”,女子同意“假离婚”,生儿子后在结婚。谁料男子假戏真做,不再复婚。
  
  覃某与李某都是都安县人,在读高中时彼此就有好感,两人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确认恋爱关系。2005年1月,2人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2月育下女儿小佩(化名)。李母见儿媳给李家生了个“丫头”,心里总是高兴不起来,担心李家“香火”断在独苗儿子李某身上,便成日找李某谈续“香火”一事。李某开始并不以为然,但母亲一闹就是2年多时间,李某也开始有了生个儿子的念头。于是,李某与妻子商量,决定通过“假离婚”避开计划生育政策,待覃某生下儿子后再行复婚。2012年7月9日,覃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上记载,2人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归给李某所有,女儿由李某抚养。办完离婚手续,覃某到桂林学习。
  
  半年后,覃某学成回家,发现昔日的丈夫对自己已没了往日的热情爱意,她隐隐约约地感觉李某已假戏真做,甚至已另有新欢。于是,万般后悔的覃某要求办理复婚手续,却被李某漠然拒绝。李某声称,双方系感情不和才导致的离婚,还告知覃某尽快搬出房屋。这一变故如晴天霹雳一般,覃某到处找亲戚朋友对李某进行劝导,但均无济于事。此时的李某已结识了年轻的黄某,且2人已着手购置结婚用品。覃某意识到动员复婚已无可能,遂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覃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受到胁迫而签订离婚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覃某的诉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覃某为了帮丈夫生个男孩子,失去了幸福的家庭,也没分得任何财产。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还是因为她没有重视婚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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