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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礼仪消费”出台服务标准 有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现在的婚庆行业做的越来越大,随着婚庆消费的升温,人们对婚礼的要求也越来越精致化,一些婚庆行业对婚礼消费也存在一定的潜规则,但是对此现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
  
  合约签订
  
  省消协投诉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要求婚庆礼仪服务应当实行签订合同文本和开具服务单据制度,经营者不签订合同文本,不开具服务单据,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同时,对婚庆礼仪服务合同文本的内容也做了规范,要求合同文本要包括服务项目(婚庆礼仪策划主持婚车使用、摄影摄像服务、化妆服务、婚宴和其他约定项目等)、服务费用、权利义务、服务时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从事婚庆礼仪服务的主持人、摄影摄像师、策划师、化妆师等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经营者变更合同约定,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并承担因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变更合同的约定,须提前通知经营者,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和书面确认。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低于合同约定,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婚庆礼仪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婚庆礼仪主持人、策划师未能履行按合同约定时间与消费者当面商谈仪式流程、细节和未出具相关文案的;主持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婚庆礼仪现场,或者未按约定时间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影响了婚庆礼仪进程的;主持人因生病或不可抗力等意外不能前来主持婚庆礼仪的,应由经营者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价位提早更换主持人并经消费者同意;主持人使用低俗黄色语言主持婚庆礼仪造成不良影响并遭到消费者质疑等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婚车服务
  
  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款式向消费者提供婚车服务的,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因经营者原因变更消费者预订车辆的使用时间或者品牌、型号、款式的,应提前15天通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消费者提供婚车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场地服务
  
  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婚庆礼仪场地服务,影响婚庆礼仪进行的,应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因经营者原因婚庆礼仪设施、用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影响婚庆礼仪质量或者进程的,经营者应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婚宴食品
  
  经营者提供的婚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婚宴,延误婚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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