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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出走三年 老公申请离婚警方查无此人

   2015-10-09 网络网友100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吕先生婚后妻子失踪,男子请求离婚,结果发现妻子登记用的是假身份证,吕先生要求婚姻登记处撤销婚姻登记遭到拒绝,下面我们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妻子出走三年,警方“查无此人”
  
  吕先生与黄女士2006年2月17日在鹤山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民政部门要求,双方各自出具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民政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当日即颁发了《结婚登记证》。其后两人举行婚礼,婚后无生育子女。2008年4月左右,黄女士离家出走。
  
  妻子出走后,吕先生等候3年没有音讯,遂于2011年10月向鹤山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女士离婚,却发现妻子当初结婚所用为假身份。黄女士户籍资料显示为广东连州人,经连州市公安局查证,当地没有黄女士身份信息,其使用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公安机关没登记,该人真实身份不明。2012年2月,吕先生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同年8月,他向鹤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婚姻登记,并由鹤山市民政局承担诉讼费用。
  
  民政称难以查验证件真假
  
  鹤山市民政局认为所作婚姻登记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吕先生诉求。民政部门认为,民政作为婚姻登记部门,并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也没与公安部门联网,其不可能审查得出婚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真假。同时,吕先生2006年登记结婚,2012年8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3个月诉讼时效期限。
  
  吕先生则反驳,民政只对双方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公安部门已证明黄女士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证件是假的,婚姻登记与现实状态不相符,因此两人婚姻登记不合法。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对民政部门辩解,法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吕先生与黄女士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均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民政工作人员只能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外观来判断其真伪,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其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吕先生在没查清对方的身份就草率与其登记结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终审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并由鹤山市民政局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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