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婚庆 » 正文----2075

男方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女方要求分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8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59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时好时坏,如果犯病将会出现很多意外,最近爆出因隐瞒精神病史妻诉离的事件。
  
  2008年1月,胡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胡女士和陈先生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隔阂。2010年6月,胡女士独自离家,胡女士、陈先生携女分居至今。婚后,陈先生多次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2010年10月,胡女士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12月,胡女士又起诉离婚,后撤诉。
  
  审理中,胡女士指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2月,对方突发精神分裂症进入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自己才知晓对方初次发病在2007年,对方婚前隐瞒了病史。2009年3月对方出院。2010年1月,对方开始不服药,2010年1月,自己与对方口头协议离婚,分割了双方的存款、首饰等财产,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此后,女儿随对方生活,自己住回娘家。2010年4月,对方要求与自己复合,双方和好后共同出去旅游。2010年6月,对方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自己,之后自己独自回到崇明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判令与对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对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4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
  
  陈某则表示,双方谈恋爱时,他曾经将自己在2007年突发精神疾病的事情告诉过女方。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本人对女方还有感情,希望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后孩子随本人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5年或10年女儿的抚养费(每月按1200元计算),并给付被告补偿款200万元,本人即同意离婚。
  
  其实如果有精神病的人的婚姻在法律是属于无效婚姻的。
 
相关产品、服务: 婚纱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
 
最新新闻
 
 
快捷导航
找婚庆 婚纱摄影 庆演设备 庆典公司 演艺人员 快速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