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收了25万元的彩礼,两个年轻人在一起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了。25万元的彩礼女方不愿归还,称是男方赠与的,男方一纸诉状把女方一家人告到了法院。
2005年初,家住渝北区的小军在网上邂逅了家住九龙坡区的小佳,当时小军34岁,小佳20岁。经过几年相处,两人在2009年谈起了恋爱。小军说,小佳的妈妈一直反对他们在一起,但自己和小佳两情相悦,都很在乎对方。
小军在诉状中称,2010年底,小佳的妈妈放出话来,声称只要自己能拿出25万元的彩礼钱,就同意他们结婚。
小军心里很清楚,小佳的妈妈之所以要求这么高,是想用钱来阻止自己继续和小佳在一起。因为小佳的妈妈很清楚,自己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迎娶小佳。
但是,小军很快拿出了25万元。2011年1月初,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小佳父亲的银行卡中。
而后,小军如愿以偿和小佳同居生活。2011年11月,小佳称两人的年龄、性格差异太大,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提出分手。小军最终也只能接受这个不愿意看到的现实。
2012年4月,小军一纸诉状将小佳、小佳的父母一并告到了法院,“既然婚结不成了,那之前给的25万元彩礼钱就该退还”。
可小佳的父母称,他们没有要求男方给什么彩礼钱,小军也没有证据来证明这25万元就是彩礼。当初是小军曾答应给小佳买车,这是赠送的购车款,“既然给了,哪有还要回去的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特殊目的,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或主动自愿向对方支付数额较大之财物,应当认定为系为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如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接受彩礼一方继续占有彩礼则于法无据,支付彩礼一方可以请求返还。
办案法官称,考虑到双方在分手前同居生活,有一定的花销,在返还彩礼钱应当进行扣除。日前,法院一审判定,除了用于小军和小佳一起生活的开支外,由小佳及父母一起返还小军16万余元。
小佳及父母始终认为小军给的钱是一种赠与行为,为此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