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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夕丧亲婚礼取消新人向婚庆公司讨回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9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婚礼还有两天就要结婚了,可是这个时候出现了意外的现象,家里有了一些丧事要举办,人们多喜事和丧事一起举办都有些忌讳,但是之前交给婚庆公司的一些付款可以要得回来吗?
  
  案件回放
  
  婚礼临时取消婚庆公司不干
  
  2011年8月,广州的孙先生和黄小姐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准备在同年9月17日举行婚礼。期间,两人已经支付了12000元作为婚庆服务费的预付款。然而,婚礼前两天,新娘黄小姐的父亲不幸突然病故,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礼。事后,孙先生和黄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
  
  婚庆公司答辩称,原告在预定婚礼前一天要求取消婚礼,但黄小姐父亲的死亡,不足以导致婚礼永远不再举办,婚礼可以延期,但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而且,婚庆公司已将婚礼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完毕,原告任意解除合同,应当对已经付出的婚礼所需劳务及服务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婚庆公司提出反诉称,该公司收到款项后就采购了大量的婚礼用品、预订了鲜花,准备了车辆、摄影、照相、音乐、司仪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酒店多次沟通婚礼流程、细节。另外,为准备婚礼庆典共投入约8人(不含外聘的花艺师、婚礼搭建人员)。直至2011年9月15日,为准备婚礼所支出及耗费的成本共计16743.60元。
  
  婚庆公司认为,两原告突然解约使其公司遭受了损失及面临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失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尚未给付的婚礼服务费3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并赔偿其为准备婚礼所支出150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婚庆公司退回预付款3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4500元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经法庭核实,婚庆公司在婚礼账单罗列有车费开支,以及2011年9月15日后支出的金额有3000元。婚庆公司称为婚礼制作的用品,如婚礼现场装饰、用品、幻灯片、回礼用品等均有孙先生、黄小姐指定的婚礼标志,与婚纱喷画,均为定制的物品。上述物品与婚相册及成长相册在约定的婚礼前已准备完毕。
  
  2012年9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孙先生、黄小姐应偿赔婚庆公司8500元,即婚庆公司应从预付款12000元中退回孙先生、黄小姐3500元。宣判后,孙先生、黄小姐提出上诉。今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无故终止合同无需付违约金
  
  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指出,民间风俗习惯之于社会人,恰如水之于鱼。习俗普遍存在于生活中,并塑造了人们的认知和行为。遵循善良风俗,即要求人们不得通过法律行为,使不道德的行为变成法律上可强制要求履行的行为。
  
  回到本案中,中国的婚庆嫁娶,是百姓心目中的头等大事,也历来是传统民俗礼仪中最隆重最热烈的礼仪之一,特别讲究风俗与意头。而两位新人突遇至亲病故,在此时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定约定已有违善良风俗。
  
  法官指出,因此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当事人,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未曾预见到的。考虑到传统民俗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做法应值得理解和同情,不属于无故终止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本合同所涉内容具有明显的人身性、伦理性,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官指出,两原告明确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不愿与婚庆公司协商变更合同,表明两原告已单方解除了合同。但两原告取消婚礼庆典的事由虽然符合民间习俗,合同并非不可变更而必然解除。因此,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赔偿的金额,法官综合考虑到婚庆公司为婚礼已经做了许多准备,两原告又是在婚礼庆典前两天才取消,据此,一审法官酌定两原告赔偿婚庆公司已支付的准备费用,金额为8500元,从已付款12000元中抵扣,余款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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